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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因犬致伤20万宗!惠州出台养犬管理条例正在征求意见

  • 作者:admin
  • 来源:未知
  • 时间:2022-08-18 07:09
  • 点击:1069 次

  南都讯 记者黄海林 来自惠州卫生健康局统计数据显示,5年时间内全市103个犬伤门诊曾共处置因犬致伤达203491宗,处理伤口251358起。《关于征求〈惠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目前正在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市民有意见可以在公示期内反馈。

  据悉,2010年7月1日,惠州市曾颁布《惠州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前该办法已过有效期。为了在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时候有法可依,制定新的养犬管理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

  据惠州市卫生健康局统计,2014年至2019年,惠州市103个犬伤门诊共处置因犬致伤203491宗,处理伤口251358起,全程接种狂犬疫苗的犬伤暴露者共237613人;犬伤案中,宠物犬致伤28744人次,流浪犬致伤2464人次。近年来,因养犬带来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休息、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投诉、举报也越来越多。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惠州制定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5月27日公布的《条例》(草案)中,涉及理顺部门工作职责,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职责,养犬的条件,养犬登记以及养犬登记上牌等内容。目前,该《条例》(草案)正在征集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建言献策。

  根据《条例》草案,惠州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本市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繁殖、销售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烈性犬,养犬人应当自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条例》草案明确,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防止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二)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三)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四)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应当佩戴犬牌,一般管理区犬只佩戴免疫牌;(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条例》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如规定每户养犬不超过2只,每超一只罚一千元;遗弃犬只并拒不领回的或虐待犬只的,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两千元罚款;未免疫,罚款一千至五千元;丢弃病死犬,最高罚十万元等。

  《条例》对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的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创设了相应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未防止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携犬出户未佩戴防护器具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第五条明确,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职责。其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举报,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的,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上牌和信息管理、设置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指导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等管理工作以及查处违法养犬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因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饲养的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证明,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

  本市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重点管理区内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饲养犬只。未办理登记前,养犬人不得携犬只出户。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域内自然人饲养犬只的,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固定住所相关证明、犬只免疫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饲养犬只的,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单位、组织的机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犬只饲养场所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种类和数量清单。

  《条例》(草案)明确,有关犬只伤人处理,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被伤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应当立即告知被伤害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属。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检查伤人犬只疫病情况,相关费用由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承担。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将伤人犬只疫病情况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鼓励养犬人为犬只购买伤人意外责任险。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惠市常办〔2022〕6号)要求,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了《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意,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东惠州市演达大道46号惠州学院旭日楼15楼1501室,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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