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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字报刊
- 作者:admin
- 来源:未知
- 时间:2014-10-01 17:49
- 点击:1069 次
保障对象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保障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学生为一个学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下同),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予以支付。
2万起步,报销不设上限
根据《意见》,起付标准暂定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办法如下:
职工医保: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医疗保险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居民医保: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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