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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报销后大病保险可再报销
- 作者:admin
- 来源:未知
- 时间:2014-08-27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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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得了大病,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再按比例报销。近日,颍州晚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了这一好消息。当日,《阜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并从7月1日起执行。
该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大学生大病保险仍按《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该保险的报销范围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参照住院管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其中,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超过起付标准0-2万元(含)的部分,报销40%;超过2-5万元(含)的部分,报销50%;超过5-10万元(含)的部分,报销60%;超过10-15万元(含)的部分,报销70%;超过15万元以上的,报销80%。
如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则以上每个档次报销比例相应降低5%。另外,对一个参保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而大病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城镇居民大病保医疗险资金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0元,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筹集,参保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目前,我市正在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承保机构。城镇居民符合的大病保险费用,可以到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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