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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停车收费新规来了

  • 作者:admin
  • 来源:未知
  • 时间:2022-08-08 09:03
  • 点击:1069 次

  央广网福州8月8日消息(记者 罗晓英)“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车辆停放15分钟(含)以内免费;鼓励有条件的停车场对长期固定停放车辆实行包月、包季;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日前,福州发布《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新通知。

  据通知,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经营者为机动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福州市辖区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通知指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定价的原则。对纳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设施,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照 “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不同区域、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的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

  计费时间以车辆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周期,超过一个周期后重新计费。采取计时收费的,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采取人工计时或计次收费的,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记录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因无记录凭证不能准确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除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外,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车辆停放15分钟(含)以内免费,超过15分钟后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定价主体、计费办法、免费时段、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同时标明停车服务收费依据。

  此外,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的发票。不提供发票的,可向税务部门举报,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和其他社会公共停车场所,对长期固定停放车辆实行包月、包季等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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