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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你該了解这些

  • 作者:admin
  • 来源:未知
  • 时间:2022-05-17 09:07
  • 点击:1069 次

  疫情发生以来,随着多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审理宣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罪名开始进入大众视野,被广泛关注。

  那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什么罪?什么情况下会定此罪名呢?记者采访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乌新刚。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乌新刚解释,刑法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前提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乱,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乙类传染病,规定对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指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因此,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就会涉嫌该罪名。

  乌新刚分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共有4项,前3项确实分别针对供水单位,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具有消毒、处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饮、医疗、教学等易使传染病扩散的用人单位及其个人等具有特定职责的主体,第4项则适用于一般社会公众,包括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据此,社会公众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拒绝隔離、不主動報告疫情高發地區行程史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就會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實踐情形,公衆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4項規定的情形主要有:拒不履行指定場所單獨治療、隔離觀察及其他防控措施的行爲;拒不配合政府依法對疫點以及相關場所進行的衛生處理、戴口罩、測體温以及其他管控措施等行为;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群体性活动的行为;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停工、停业、停课措施的行为;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闭、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措施的行为;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封闭相关场所措施的行为;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对出入疫情区或其他区域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交通管制或封锁等措施的行为。

  “本罪既是实害犯,也是危险犯,但是为了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对‘严重传播危险’的认定是有严格限制的。”乌新刚说,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传播危险,首先要从事后看该行为有无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严重危险,其次应坚持医学的科学标准来判断其行为传播、扩散疫情的危险性。

  法者,治之端也。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战,既要坚持科学防治,更要坚持依法防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平稳运行。乌新刚提醒,每个人都是法治社会的一员,面对疫情,应当遵纪守法,积极配合相关防控措施,切不可心存侥幸,对国家法律法令置若罔闻,在明知政府从严防治要求的情况下,拒绝执行防控措施,这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健康安全的不负责,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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