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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方便销售医疗器械 向医生行贿共83万元
- 作者:admin
- 来源:未知
- 时间:2014-08-06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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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讯(记者 吴萍 实习生 陈洁)虽未担任公司股东,但实际掌控和公司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为方便销售公司的医疗器械,向多家医院的医生行贿共计83.5万余元。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咸阳市中级昨日一审此案。
注入100万元成立医疗公司
2005年11月,经张某,其父(已判决)******成立了青海鸿泰慧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判决,以下简称“鸿泰慧聚医疗公司”),经营范围为二、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业务。
张某为该公司注入100万元作为******资金,并为公司联系进货途径,同时将自己位于西安市的房子无偿提供给公司作为办公场所。
张某在该公司担任质量管理员,接受工商部门对公司的检验,并参与公司的订货、发货、汇付货款、统计报表等具体事务。
公司经营中资金出现困难时,张某将自己的房产变卖款项注入公司,用于运营。同时,张某通过报账等形式控制公司资金。截至案发,张某从该公司收取844.727万元,案发后机关冻结张某个人银行存款773万余元。
以现金或回扣方式贿赂医生
公司经营期间,关于公司的人员管理、费用支出以及对医院医生的“费用支持”,张父均要与张某商议,然后才能实施。就公司在经营中要向医院医生提供现金回扣、请客送礼等事宜,张某父子二人进行多次商量。张某使用公司资金,由自己或父亲业务员送给相关医院医生。
从2008年至案发,鸿泰慧聚医疗公司向陕中一附院心内科主任岳某支付回扣款约5万元、向罗某支付回扣款约8万余元;向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牛某(已判决)支付回扣款10万余元、向党某(已判决)支付回扣款10万余元,按牛某、党某的要求向他人支付回扣款50.5万元。上述共计83.5万余元。
此案昨日一审
2013年案发后,涉案相关人员均受审或处罚,同时张某也取保受审。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按照《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汇付货款会纪要》中关于单位犯罪问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指挥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也包括单位的代表人。
综合以上事实,检方认定张某虽未在青海鸿泰慧聚医疗公司担任股东,但其为公司提供******资金,深度参与公司管理、决策,获取公司大部分利润,实际掌控和公司在重大事项的决策,在公司商业贿赂犯罪中起到了决定、、、批准的作用,并提供行贿资金,应认定张某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故依据《刑法》第164条,检察院认为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提起诉讼。
昨日,咸阳市中级一审此案,当庭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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