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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 作者:admin
- 来源:未知
- 时间:2014-10-11 15:57
- 点击:1069 次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4、因自伤、、酗酒、、性疾病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6、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7、已由其它医疗保险险种、商业保险、第三方责任人等支付的费用;
8、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在榕高校大学生每人每年医保筹资水平为38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新生首次参保缴费53.3元),补助34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按照中小学生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一)门诊大病和住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办法
1、门诊大病和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门槛”):
三甲(不含专科)400元
三乙、二甲以及二甲以上专科200元
二乙、一级150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75元
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两个以上门诊大病病种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后、封顶线之前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甲(不含专科)60%
三乙、二甲以及二甲以上专科70%
二乙、一级8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90%
3、封顶线: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含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6万元以上至14万元以内(含1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
一个参保年度内,对参加福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大学生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5万元(含)以内的,补助60%;5~15万元(含)的,补助70%;15~25万元(含25万元,仅限患恶性肿瘤或白血病),补助80%。
(二)普通门诊医保待遇
参保学生在我市市级统筹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内每次就诊起付标准为10元,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起付标准、按比例自付费用)。
(三)学生意外险赔付办法:
在校学生参保后,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可享受意外补充保险。具体赔付标准如下:
1、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在医院门(急)诊所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符合福州市居民医保“三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95%比例赔付。全年赔偿限额为5000元。
2、遭受意外导致伤残、烧伤,根据伤残程度承险金给付责任,最高赔付金额为1.5万元;
3、遭受意外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5万元。
大学生住院就医如何办理
大学生因病情需要必须住院治疗的,应持医保卡、学生证或居民身份证到就读学校的校医院(医务室)办理住院手续,能在校医院治疗的在校医院住院治疗;校医院没有能力治疗的应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但校医院(医务室)须办理登记并向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备。若统筹地区最高医疗机构无疗的疾病,需要转统筹区外住院治疗的,须经医点的省级综合性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专家会诊,确认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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