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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医疗保险中心政策信息
- 作者:admin
- 来源:未知
- 时间:2014-09-17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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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医疗保险中心政策信息
(更新)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
政策依据:渝人社发号
适用对象:、户籍在璧山区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在璧高校大学生;、具有璧山区户籍的新生儿(参保);、户籍不在璧山区,但居住在我区的户籍居民。
政策主要内容:
一、参保时间:
、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时间是月日-月日。
、在璧高校大学生参保时间为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日内。
、新生儿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日内。
如果错过以上时间的,可中途参保,但最迟参保缴费时间截止到年的月日前。
二、个人缴费标准:
集中参保时间内缴费的,城乡居民一档为元人,二档为元人;大学生一档为元人,二档为元人。
错过集中参保时间的,可在年月日前参保缴费。其中月日后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参保缴费所需资金全额由个人承担。
三、参保方式
、集中参保在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
、在璧高校大学生参保以学校为单位负责组织。
、新生儿参保在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
、中途参保在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保所办理。
参保缴费需提供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待遇享受时间
.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年月日—月31日;在2015年月底前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完清费用的次月日起—月31日;在年3月1日(含)后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年月日。
.在璧高校大学生,在年暑期开学之日起日内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年月日—年8月31日。
.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日内参保缴费的,其享受待遇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年12月31日。未参保缴费的,可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年困难群医疗保险体资助标准
区民政资助对象及标准
对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乡复员老军人除外)、民政部门建档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含城市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二档分别给予元人年、元人年的资助;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参加一档给予全额资助,参加二档给予元人年的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二档分别给予元人年、元人年的资助;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二档分别给予元人年的资助;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在乡复员老军人参加二档给予全额资助。
区残联资助对象及标准
对办证残疾人中四级以上残疾人参加一档给予资助,其中一、二级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员)参加一档给予元资助;三、四级残疾人参加一档给予元资助。办证残疾人参加二档不予资助。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资助对象及标准
对国家特别扶助家庭、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县级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家庭、国家励扶助对象本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本人参加一档给予全额资助,参加二档不予资助。
凡城乡居民具有多重身份的,在参保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身份参保,一经选定,该参保年度内不得改变,参保当年医保待遇享受与参保时选定的身份一致。
办理部门:户籍或居住所在街镇社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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