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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发布指南 办异地居住后医保卡本地不能用

  • 作者:admin
  • 来源:未知
  • 时间:2014-08-09 12:49
  • 点击:1069 次

  日前,省医保局发布《省直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指南》,涉及门诊特殊治疗、异地居住、急诊、外地转诊、门诊特殊疾病等多个方面。其中,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医保卡在省直定点医院和药店将不能使用。

  门诊特殊治疗先登记再就医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和免疫治疗、组织后抗排异反应用药治疗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到省医保局办理门诊特殊治疗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门诊特殊治疗就医手册》,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患者本人持《门诊特殊治疗就医手册》及医保卡到定点医院进行门诊特殊治疗。

  门诊尿毒症血液透析患者在范围内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唯一定点透析医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无需个人现金垫付,只需交纳自付部分费用,直接由省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结算。其他门诊特殊治疗医疗费用,需要全额个人垫付,由参保单位在时间内统一到省医保局按报销。

  异地居住申请后医保卡在本地无效

  参保单位中退休或离岗休养人员在异地生活(不含港、澳台地区及国外)1年以上,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居住。申请异地居住人员每年3月须完整填报《异地居住申请表》,并提供异地常驻户口或暂住证(复印件)、可以选定3家当地医院(级别不限)为就诊医院,医疗保险到省医保局办理申请手续。

  异地居住待遇自核准之日的次月起生效,每年3月可申请变更定点医院。已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医疗保险卡在省直定点医院、药店不能使用。

  发生急诊48小时内须进行备案

  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应在急诊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由单位或家属通知省医保局办理登记急诊手续(电话:87130235,限工作日)。未在时间内办理急诊登记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异地转诊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

  对因省直定点医疗机构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需转往外地就医诊治的参保人员,由各具有转诊审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第附属第四医院)开具的《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经过省医保局登记备案后,方可到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所在参保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省医保局按报销。

  转诊审批日期之前及未经批准转往外地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外地转诊时间的审批有效期最长为1个月,未在有效期内就诊的,须到省医保局办理延期手续。如在异地医院确诊后,原转出医院可以治疗的,应转回原医院治疗,恢复期应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1.登记

  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员到所在单位登记,由单位随时到省医保局登记。

  2.申请

  省医保局通知后由单位在日期携带参保人员病历统一到省医保局办理申请手续。

  3.打印

  省医保局打印《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体检表》(以下简称《认定体检表》),参保单位及时将《认定体检表》发给参保人员。

  4.体检

  参保人员在日期内携带本人病历、《认定体检表》和身份证到指定医院参加认定体检。

  5.查询

  参加认定体检后20个工作日以后,由单位统一到省医保局查询结果。

  门诊特殊疾病

  重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风心病、高血压合并症、肺原性心脏病、肝硬化、脑梗塞、脑出血、糖尿病合并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症、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癫痫、帕金森病(PD)、慢性(重度)病毒型肝炎、肺结核(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病。

  特别提醒

  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医院往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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