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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保报销的问题

  • 作者:admin
  • 来源:未知
  • 时间:2014-07-10 13:04
  • 点击:1069 次

  关于医保报销的问题

  有市民在“网上”留言询问:我父亲于近期在浙江省人民医院看病,目前已经出院,一共花费19000多元,用医保卡结算,自费6000多元。据村中其他居民说,还可以拿着医疗和医保卡去市民之家报销部分款项。我想询问是否有这项政策?我父亲是农民,买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区人力社保局回复:根据余政发【20医疗保险13】146号文件第四十二条《特殊医疗救助》,参加我区职工医保的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因病情特殊必须使用没有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或进行特殊治疗、救治而发生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部分。

  符合特殊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或村(社区)调查,填报《杭州市余杭区特殊医疗救助申请表》,并附全部医疗费原始、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由主管部门或镇街核实盖章,每半年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一次,经区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后提交由区人社、财政、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特殊医疗费审核小组审核,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特殊医疗费审核小组的审核决定按予以救助。

  经查,您此次费用尚不符合特殊医疗救助的条件,若至2014年12月31日为止相关费用符合特殊医疗救助条件,可于12月根据要求将相关材料递交至临平市民之家医疗保险管理科窗口办理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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