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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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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4-07-0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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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说明: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2008年1月30日 深圳市人民令第1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医疗保险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参加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
第四条 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卫生、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 市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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